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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9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市直事业单位考试《综合知识》真题答案及解析
【事业单位真题】甲与乙于2011年1月27日,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夫妻感情很好,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丙,在共同生活期间,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,甲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乙不同意离婚,则下列选项中的( )不属于二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。
A.婚姻基础较好,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家庭矛盾多因乙的父母过度干涉引发
B.因儿子丙患有先天小儿麻痹症,乙长期以治病为由虐待儿子丙
C.乙长期赌博,屡教不改,对维护家庭和谐从未付出努力
D.甲乙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0月起分居至今。
【答案】A
【解析】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”故B项属于(二)的情形,排除。C项属于(三)的情形,排除。D项属于(四)的情形,排除。A项不属于以上判决离婚的情形,符合题意,当选。
因此选择A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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